各市教育局,昆山市、泰州市、沭阳县教育局: 经教育部批准, 2016年下半年,江苏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树立正确导向 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改革是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是推进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破除了教师资格终身制,既有利于盘活现有教师资源存量,激发教师潜心教学、加强学习研究,提升教师队伍的质量和水平,又有利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摸清教师队伍底数,规范教师资格证书管理,推进教师持证上岗制度的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思想上统一认识,在行动上积极推进,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二、把握政策标准,明确注册对象 (一)开展定期注册工作,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实施细则(办法)的通知》(苏教规﹝2014﹞2号)以及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认定特殊情况及不规范问题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中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教资字〔2016〕2号)中关于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教师纳入首次注册范围: 1.全省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举办的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三年制中等职业学校的在编在岗教师; 2.在地方教研室、教师发展中心、少年宫、电化教育馆等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并可评聘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的在编在岗人员; 省教育厅将根据实际情况,在首次注册工作完成后确定其他注册对象。经省教育厅正式批准设置的五年制高职学校、五年制高师学校或增挂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分院的学校教师不纳入定期注册范围。 三、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各项准备 1.加强学习。省教育厅将召开专题培训会议,对有关政策作进一步解读,对注册信息系统进行业务培训。各市教育局要组织人员认真学习国家和省关于定期注册有关文件、方案和政策解读,提高政策业务水平。 2.深入调研。要对当前本地区中小学教师持证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充分掌握本地中小学在职教师持证情况,对需要重新确认、补证、换证的要提前做好准备。省内各认定机构要相互配合,积极支持信息核准工作。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统筹指导各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并协助各地做好对2008年以前外省认定教师资格证书的确认工作。 3.拟定方案。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定期注册实施方案,注册方案应包括本地在职中小学教师情况分析、注册实施细则、具体实施步骤、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注册方案中,各地不得自行缩小注册范围。工作方案经局务会研究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4. 广泛宣传。要通过会议培训、网络媒体信息发布、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广泛宣传国家和省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有关规定,让广大教师正确认识改革,最大程度地理解和支持改革。要通过宣传,让广大教师准确了解注册范围、注册程序、注册时间、注册需要提供的材料等,减少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漏报、补报现象。各地还要设立专门咨询电话,耐心及时地解答教师对定期注册工作的疑问。 四、按照序时进度,完成注册任务 8月底前,各市对所有在职中小学教师持证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并根据本地教师队伍建设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报省教育厅备案。 9月底前,各地广泛开展定期注册政策宣传,对定期注册范围内教师用于首次注册的资格证书全面完成补发、换发或重发工作。 10月10日—11月10日,注册范围内教师通过“中国教师资格网” (网址:,开放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8:30—21:00)进行定期注册申请,并准备各项书面材料。所在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材料初审,需要学校集体提供的材料必须如实提供。 11月10日—11月30日,各县(市、区)教育局完成初审工作,公示后报市教育局复核(省管县报原所在省辖市)。 12月1日—12月10日,各市完成复核工作,报省教育厅终审。 12月底前,省教育厅对各市复核结果进行抽检,完成终审,并在系统中作出结论。 2017年1月底前,各地在证书和申请表上填写注册结论。 五、加强组织领导,力求改革实效 各地已普遍成立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工作领导小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领导小组要切实履行职责,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定期注册期间,要组建一支强有力的工作班子,给予必要的工作保障和经费支持。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定期注册暂行办法和我省实施意见,落实相应责任。要加强纪律监督,对不按规定组织定期注册的学校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暂缓注册的教师要根据暂缓注册情形进行分类管理,暂缓期间不得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对注册不合格的要坚决退出教师队伍。 省教育厅 2016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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